2、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工、青、妇等组织授予的“五一劳动奖章”、“新长征突击手”、“三八红旗手”称号者;获得国家级杰出青年岗位能手称号、“振兴杯”全国青年职业技能大赛个人奖项七至二十名获得者;“振兴杯”全省青年职业技能大赛个人奖项第二、第三名获得者。
3、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人民警察荣立三等功以上者。
4、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
5、烈士子女、烈士配偶。
6、边疆、山区、牧区(辽宁省扶贫开发重点县)的考生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辽宁省扶贫开发重点县系指康平县;岫岩县;新宾县、清原县;桓仁县;义县;阜新县;彰武县;西丰县;朝阳县;建平县;喀左县;北票市;凌源市;建昌县;丹东市及所辖各县。少数民族聚居区为民族自治县和民族乡)。
7、国防科技工业三线企业单位(地处市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除外)获得企业表彰的先进生产(工作)者。
8、报考农、林、地质、水利、水产、矿业、公安、测绘、监所、远洋运输、道桥、社会福利等艰苦行业各专业的考生。
9、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教师。
10、年满25周岁以上人员(1983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
对报考农、林、地质、水利、水产、矿业、测绘、公安、监所、远洋运输、道桥、社会福利等专业的考生,除享受政策加分外,在上线生源不足时,可降分投档。
对报考辽宁支柱和传统产业即石油化工、冶金、装备制造、纺织、汽车制造、建材等专业的考生,在上线人数不足时,可降分投档。
对报考为全省乡镇卫生院定向培养的临床医学专业的考生,在上线人数不足时,可降分投档。
报考成人高校高起本或高起专的运动健将和武术项目武英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在出具经省体育主管人事部门审核的运动成绩证明后,录取时可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50分投档(一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为30分),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可在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含)以上的退役士兵,可在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
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可在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残疾军人、残疾人民警察在校学习期间免交学杂费,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
符合照顾录取条件的考生,必须在报名时由其单位及所在市招考办验定其相应的原始证件及复印件(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残疾军人及子女凭省级民政部门颁发的《自谋职业证》、部队颁发的《立功证》、《残疾军人证》、《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审批表》和《户口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教师持《教师资格证书》及复印件并加盖学校公章),逾期不予受理。符合两项以上照顾录取条件的考生,其照顾分数不得累计。



